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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跨区作业

关于组织农业机械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通告

   

  为确保我市夏、秋两季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加快作业进度,现将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公布的已领取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资格证的中介组织办理报名手续,经农机部门年检年审、培训合格后,领取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机办、公安厅、交通厅联合颁发的《农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严禁任何销售企业和个人倒卖《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一经发现要按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严厉打击和处罚。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农机经营者必须遵守农机部门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取得省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三、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牌证和装备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确保安全生产。
  四、跨区作业期间,农业机械凭《作业证》可以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有效期内《作业证》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
  五、跨区作业车队调动期间,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保障安全行驶。沿途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确保境内道路畅通。对“车匪路霸”、砸抢机车、敲诈驾驶人等严重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者,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机手正常作业,不得强行到公路上拦截作业机械,对强迫机手作业、无理拒付作业费或其它霸道行为要严厉打击。作业期间,各地派出所要维护好有关社会治安。
  七、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要加强对所属跨区作业服务队的组织管理,落实作业地块,调配机具,结算作业费用,安排机手食宿,搞好后勤服务,及时解决纠纷问题,解除机手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机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外出务工的缺乏动力的困难家庭要优先安排机械作业,使在外务工人员安心工作,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
  八、我市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费在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上减半执行,执行标准为:自走式小麦联合收割机每台200元,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每台150元。不准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对其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为,公安、农机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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